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进一步做好新疆工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好的遵守国家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施工单位施工安全,作出以下承诺:
第一条 施工方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施工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二条 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疆工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施工方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识,落实好各项防火安全和措施,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台账。
第三条 施工方在施工阶段须接受消防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提供相关消防产品、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报告等技术资料,并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备案要求,严格落实现场的防火措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坚决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施工方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新疆工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安全文明标准施工,不得损坏施工现场原有的消防设施、监控线路、监控设备,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原有消防设施、监控线路、监控设备完好无损。
第五条 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施工方如需改(挪)动施工现场原有消防设施,监控线路、监控设备等,必须提前向保卫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更改,未经许可私自更改原有消防设施、监控线路、监控设备者,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求其责任。
第六条 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 改动。
第七条 施工人员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落实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同时指定负责人进行消防安全巡视检查,重点巡查有无遗留烟头、电器点火源、明火等火种。
第八条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及救援预案。施工单位应给施工人员办理保险业务,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人员安全、伤残及伤亡事故均由施工方负责。
第九条 施工方须加强用电安全,不私自乱接临时电线,配电箱安装保护装置,不裸露在外,定期检查检测电器线路。
第十条 党委保卫部消防科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消防监督和消防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营业或停产,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规对施工方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交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方完成施工后,向党委保卫部消防科提交对施工项目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书面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后,符合要求的方可按合同约定付款,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施工方须立即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施工方如须变动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并做好相关工作交接,责任书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施工方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到动火作业的须到党委保卫部申请报备,并申请办理新疆工业学院《动火作业审批表》,经相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动火作业。
第十四条 本责任书自签字后立即生效。
施工地点:施工项目:
党委保卫部: 施工单位责任人(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